2016年北京市青少年足球锦标赛竞赛规程及报名表
一、比赛时间及地点
比赛时间:2016年7月—8月。
比赛地点:待定。
二、参赛组别
(一)男子组:
1.甲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
2.乙组: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2004年出生队员人数不少于6人)。
3.丙组: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
(二)女子组:
1.甲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
2.乙组: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
3.丙组: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
三、参赛办法
(一)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球队资格:根据《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足球比赛竞赛规程》,本届锦标赛男女乙组和丙组为16个区必报组别。
(三)球员资格:
1.男女各组别球员必须为各参赛单位注册队员,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在北京足协进行注册。
2.男女各组别球员注册后,球员骨龄须符合中国足协规定的骨龄检测标准,超出规定标准的球员,可参加上一组别的比赛。
3.男女甲组报名球员应有不少于3名具备北京市正式户口(以下简称“京籍队员”),并且全场比赛时间内确保场上参赛京籍队员不少于3名;乙组报名球员应有不少于4名京籍队员,并且全场比赛时间内确保场上参赛京籍队员不少于4名;丙组报名球员应有不少于5名京籍队员,并且全场比赛时间内确保场上参赛京籍队员不少于5名,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球队比赛时可以少打多。
(四)教练员资格:报名主教练应具备不低于D级教练员资格证书,助理教练应具备不低于市级教练员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一)每队可报领队2名(其中必须有一名所在区体育局负责人),教练员3名,队医1名,球员不少于18名,不设上限。
(二)一名球员只允许代表一支球队参加比赛,不得跨区越组参赛。
(三)报名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区体育局准予其代表本区参赛的同意函,公平竞赛承诺书。
2.球员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四)报名表应加盖区体育局公章和医务章(另发电子版一份),各参赛队必须为本队所有报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若有报名人员在比赛中发生任何意外伤害等事故,主办、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详见《2016年北京市青少年足球锦标赛报名通知》。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际足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比赛根据报名队数采用不同的竞赛办法,报名队数不足8支(含8支)队伍时采取单循环赛制;报名队数在8支以上时采取分组单循环及交叉淘汰赛制或者根据历届参赛成绩采用预选赛制。
(三)男女甲乙组均为11人制比赛,使用5号比赛用球;男女丙组采用8人制(不设越位规则),使用4号比赛用球。
(四)比赛时间:男子甲组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男子乙组和女子甲组全场比赛时间为80分钟,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男子丙组和女子乙组全场比赛时间为70分钟,上下半场各3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女子丙组全场比赛时间为60分钟,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五)每场比赛替换球员人数不超过7人,球员一经替出,不得在该场比赛中重新上场,上下半时比赛进行中的替换次数不超过3次,中场休息替换次数除外。球员替换程序结束后,场上球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条“参赛办法”中第三款“球员资格”中第3项的相关规定。
(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两次(非同一场比赛)的队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报名队数在8支以上,第一阶段的红、黄牌累计带入第二阶段。
(七)同一场比赛被裁判员出示两张黄牌或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队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并根据犯规性质确定是否追加处罚。
(八)所有参赛队员必须准备深浅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比赛时一律穿足球鞋(钢钉除外),并佩戴护腿板,球队自备队长袖标。
(九)如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全场比赛结束时双方仍为平局,则采用直接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胜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如以上均相等,则按积分相等队全部比赛的失球数少者、进球总数、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三)录取名次和奖励:执行《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足球比赛竞赛规程》相关要求。
七、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纪律处罚办法》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二)比赛期间如发生违规违纪事件,仲裁委员会应尽快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仲裁委员会未做出决定前有关违规队员不得参赛。
(三)比赛期间球队提出申述,必须于赛后一小时内书面正式提出材料上交组委会,并交纳3000元诉讼费。超出申述时效,组委会将不予接受。
八、仲裁成员和裁判员由北京市足协统一选派。
九、竞赛承办单位:待定。
十、本规程解释、修改、补充权属北京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