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问题有说道(二)

02.11.2015  12:04
  侵犯隐私的“证据” 法律如何认定

  李清与商人胡松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清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松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李清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表示胡松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清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松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松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关于偷拍而来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胡松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事实上,本案中胡松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清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李松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具有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本案法官认为,妻子李清用钥匙开门在丈夫租赁居住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清取证之后,应进入法律程序维权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应由相关法律规制。最终,法官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由于涉及隐私 本案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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