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罚款20万元

15.04.2015  14:41
  4月13日,随着20万元钱款的到位,北京二中院对提供虚假证据的某文化艺术公司作出的罚款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终结。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作出的最高一起罚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艺术公司(简称“文化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文化公司为证明双方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李某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向法院提交了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但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第七页与前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七页系喷墨打印形成,前六页系激光打印形成;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据此,北京二中院认定该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近年来,二中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正当维权。此次该院对诉讼当事人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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