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呈现四方面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22.10.2015  12:31

      2015年1月至今,朝阳院已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10件12人,案件量与去年同期的1件3人相比呈现较大增长态势。该类案件近期高发并呈现出四方面新特点,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而且易为实施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应引起重视。

      一、利用微信、QQ等网络工具建立交流平台互换公民个人信息成为当前该类犯罪的主要手段。互联网一直是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主渠道,但随着网络交流平台的不断发展,我院近期受理的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犯罪人员系在微信和QQ群中通过交换形式获取的涉案信息。这种新犯罪手段是在有同类需求的人员之间建立专门用于交易或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QQ群,犯罪人员在群内发布各自掌握的信息数据,既扩大了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又大幅降低了犯罪成本。同时,这种犯罪手段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发散传播,合法权益将受到重复侵犯,社会危害性极大。如,刘修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人员建立名为“电话销售资源交流”的微信聊天群,内有200多人经常进行个人信息交换和信息买卖,单次信息交换量平均达二、三十万条。

      二、涉案信息的私密程度逐渐提高,甚至出现证券账户、房产证号、车辆基本信息等重大个人信息。今年之前的该类案件中,涉案信息主要是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但近期案件中出现通话记录、房产证号、证券账户、车辆基本信息等私密程度极高的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并有可能给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如犯罪人员许宝田在一个月时间内就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达7000余条,其中包括大量房产信息、证券账户信息等安全等级较高的个人信息,给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该类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以往该类犯罪人员多集中在通讯、交通运输或是物业行业,利用行业优势和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信息并对外出售。但近期案件中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安全等级极高的国家数据库实施犯罪的新型案例。如我院办理的高钰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人员系朝阳区酒仙桥派出所保安员,其多次使用该派出所副所长的“公安数字证书”,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公安部人口管理系统等私自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并出卖获利。后因其出卖的信息涉及到另外一起刑事案件才导致该案案发。国家机关由于行政管理原因可以获取大量具有较强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因此该类犯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四、该类犯罪为网络诈骗、非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以往该类犯罪分子多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从事高价销售纪念币、邮票等营利活动,但在近期我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涉案信息大多流向涉众型经济犯罪,成为后者寻找被害人的主要依据。如高钰林案中,公安机关正是从一起网络诈骗案的相关线索入手查获了高钰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而我院今年办理的该类案件共有5名犯罪人员所在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公司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经筛选后向有投资可能的社会公众拨打电话进行非吸产品的推销,大大提高了犯罪成功率。

    针对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网络监管,切断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渠道。对能搜集到公民信息的网站、电商平台进行重点监管、定期排查,严厉打击贩售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微信群,,督促建立信息保密系统,防止公民信息外泄。二是加强相关行业人员管理。加强对相关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培训,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及时检查监督客户资料的保存情况。公安机关要严格管理办案系统密匙,防止被他人窃取。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保护公民隐私教育,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促进公民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增强相关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四是提高公安机关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力度,培养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

 

      拟稿人:侦查监督二处 李松松 程涛 张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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