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安全风险警示的通告 京质监发〔2017〕6号

14.03.2017  17:05

  2017年1月12日,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炉膛发生燃爆。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今年,为切实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北京市开展“清煤降氮”攻坚战,将全面推进禁燃区内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各区共完成10000蒸吨左右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任务。并督促燃气(油)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Ⅱ时段限值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告有关精神,提出以下安全风险警示: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锅炉使用单位(业主单位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要全面落实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改造工作。在签订锅炉低氮改造合同时,应明确燃烧器取得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运行控制程序,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商请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确保在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二)对于整体更换的锅炉,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并对整体更换锅炉的安全性负责;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

  (三)对于在用锅炉,锅炉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对锅炉安全性能的影响,应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采取授权方式的,燃烧器制造商应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对燃烧器更换、改造是否对锅炉安全性能产生影响,出具安全确认书。

  (四)锅炉燃烧器应依法取得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燃烧器型式试验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出具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并对燃烧器型式试验结果和结论负责。

  二、改造方式选择

  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式多样,技术复杂,为了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经专家分析论证,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7.0MW(蒸发量10t/h)以上的在用锅炉,不建议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

  (二)对于中心回燃锅炉,不建议采用更换燃烧器的改造方式。

  (三)对于在用锅炉,不建议采用直接改造燃烧器的改造方式。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