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请客酒后身亡被判赔2.5万元 法院执行及时拿到赔款
22.11.2016 17: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冯某系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村人。2015年2月10日下午,冯某请杨某和宋某共同吃饭饮酒。酒后,杨某驾车将冯某送回家,冯某母亲找人将冯某抬回屋内。后冯某母亲发现冯某身体不适,报120急救,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不排除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但冯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杨某和宋某辩称,他们系应冯某要求一起吃饭饮酒的,饭费是冯某支付的。在饮酒后,杨某将冯某送回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帮助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但冯某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够,对造成死亡后果应自身承担责任。在冯某死亡当日,与其共同饮酒的杨某和宋某在饮酒结束后,将冯某送回家中并交予其亲属,应当视为杨某和宋某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杨某和宋某对冯某不构成侵权,故对于冯某亲属要求杨某和宋某承担冯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杨某和宋某与冯某当日下午共同饮酒的事实,冯某的死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杨某和宋某应当对冯某家属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杨某和宋某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冯某亲属申请执行要求杨某和宋某二人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件后高度重视,及时对杨某和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统查,并多次与二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对其二人进行法律释明,让其晓以利害,后二人主动将案款交至法院。冯某父母最终拿到了该笔补偿款,至此该案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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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01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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