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派送途中撞伤路人 速递公司以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遭驳回

20.07.2015  10:58
  快递员王某在派送期间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车的李先生相撞,致使李先生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和其所在的一统飞鸿速递公司均不同意赔偿,故李先生将二者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速递公司需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李先生一审中诉称,2014年4月22日,其骑着电动车行驶在路上,遭遇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逆行撞击,致使其受伤。经交管局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是速递公司员工,事发时其正在发送快递,应该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事发后,李先生找到了速递公司,但速递公司拒绝赔偿,故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和速递公司共同承担其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中,速递公司提到,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王某并非其公司职员,当时他是本人自己在发送快递,并非履职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为速递公司工作期间驾驶车辆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李先生的损失应由速递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速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速递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速递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速递公司上诉认为,王某并非其员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因此在送货期间的事故责任应由王某自行负担,不应由速递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快递员与速递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为承揽关系,则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若为雇佣关系,则速递公司为赔偿义务人。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为:承揽合同在根本上是要求一方依据合同完成成果并交付,而雇佣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为雇主对雇员的管理和支配。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了“承揽”一词,在合同履行上也表现为“寄送”成果的要求并因此计算报酬,但双方的合同中也存在着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支配关系,表现在:对服务态度的要求和惩罚、对投递率的要求和惩罚、对投递延误的惩罚等。此外,结合王某驾驶的车辆上标有速递公司统一标识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实质上为雇佣合同而非承揽合同,赔偿责任应由速递公司承担。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一统飞鸿速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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