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吸毒致幻伤人案并安排被告人及家属亲情会见
27.06.2017 16: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庭审情况:
被告人金某无业,中学辍学后在家养鸽子,2002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长期吸食冰毒,2017年1月25日13时许,36岁的金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家中,因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伤害孩子,故持菜刀砍向65岁的父亲老金、63岁的母亲张某和30岁的前妻代某,导致3人面部和手部受伤。经鉴定,3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今天上午10点,金某站在通州法院十四法庭被告人席上,法官宣判,法院认为,金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吸毒的危害性,仍然放纵自己吸毒,放任吸毒致幻后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曾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金某案发后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一年十个月、法院念完判决书后,金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亲情会见:
宣判完成后,法官安排金某与家人见了一面,金某的前妻、8岁的儿子和母亲来到法院,金某的父亲因为帕金森病来不了,“我恨他,不是他家里也不会这样”金某的母亲抹着眼泪说,没有吸毒前,儿子金某挺好的,但自打吸毒后就变了样,“我跟他说过多次,但他就是戒不了”金某的母亲说,家里人为了防止金某再吸毒,平时金某外出家人都问他去哪里,看得很严,因此案发前金某已经有一年没有吸毒了,“我们看着也没用,他那些损友,为了挣钱,竟然不要钱,白给他毒品让他抽,到后来才开始要钱,真是害死人了”金某的母亲说。“我对不起你们,我不是一个好爸爸,不是一个好丈夫”半年未见到家人的金某哭着跟家人连鞠了2个躬,“我非常后悔,我知道错了,我一定在里边好好改造”听到金某说,金某的妻子哭着跟金某抱在一起,“我恨你,我恨你,我现在手都攥不上,什么活都干不了,你好好改造,早点出来啊”金某的妻子说,随后俩人抱头痛哭,站在一边的金某的儿子也抹起了眼泪。最后在走出法庭前,金某拉着儿子的手说“你要好好学习,不要以我为榜样,我以后一定改,做一个好父亲”刚刚上二年级的孩子使劲点头说:“我相信您,您放心我一定帮助您照顾好母亲”。随后法警将金某带出法庭。
据法官介绍,金某服刑将于明年11月到期,然后还将被强制戒毒。
法官说法:
近年来,冰毒、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滥用日趋严重,已逐渐超越甚至取代以海洛因为代表的阿片类传统毒品滥用。与此相应的是新型毒品吸食者出现幻觉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据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统计,近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从2012年7.6万件上升到2016年的11.8万件,毒品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由2012年的7.73%上升至10.54%,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法官对全市毒品致幻型犯罪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总结出毒品致幻型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行为主体主要是新型毒品吸食(注射)者;2、行为人吸毒致幻后实施的主要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3、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
吸毒人员在吸毒致幻后的身心状态与精神病人极为相似,但是因为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有效防治毒品致幻型犯罪?通州法院认为,对毒品致幻型犯罪应坚持依法严惩并对吸毒人员家庭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持续深入的推进禁吸戒毒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社会对毒品致幻型犯罪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增强抵制新型毒品滥用的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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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201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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