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孩子乞讨可撤监护人资格
原标题:迫孩子乞讨可撤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性侵、出卖、遗弃、虐待孩子,将剥夺监护权
“这是我的孩子,我带出来讨钱别人管不着!”一些带着小孩儿的乞讨者曾经理直气壮地这样说,今后,这种行为有人管了。12月23日,民政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依据《意见》,即便是亲生父母,如果胁迫或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也将被剥夺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受侵害可申请“安全保护令”
《意见》共分5部分44条,其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制止或者举报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依据《意见》,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安全危险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诉讼前就可以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经发出,立即执行。所涉监护人不仅将被禁止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还将被责令迁出未成年人住所。
监护人拒不执行“安全保护令”,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尽监护责任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意见》规定,七种情况可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其中包括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如果监护人出现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况,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一般不会恢复。
依据《意见》,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其他亲属、朋友,居住地居委会,其父母单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学校、妇联、关工委等团体,都有权帮助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救助机构随时接收安置未成年人
以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未成年人带离后往往没有地方送,存在亲属不接收、存在安置难等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此次《意见》对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安置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将随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未成年人,并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就地、就近原则,由救助保护机构护送到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处照料。
依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临时安置的未成年人后,可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这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有关负责人说。
北京进展:北京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据介绍,2013年,民政部已在全国98个国家级试点地区、105个省级试点地区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北京是试点地区之一。
试点地区重点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预防监测、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北京作为试点地区,将监护缺失、监护无力、监护失当等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基础台账,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发现报告机制。(童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