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13.11.2015  18:37
  从超市购买的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今日通州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7月份,董女士在一购物中心购买了10瓶新西兰进口白葡萄酒、7瓶新西兰进口红葡萄酒及6瓶法国进口红葡萄酒,共花费九千多元。后董女士发现上述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没有标注中文名称、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信息、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正确标示净含量和酒精度。部分葡萄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董女士认为购物中心出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禁止进口和销售的食品。而购物中心作为销售商未履行法定的审查验明义务,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故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退还货款九千多元并赔偿损失九万多元。

  面对董女士的起诉,购物中心辩称自己出售的葡萄酒质量合格,同意退还董女士货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视频,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商贸中心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董女士与购物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购物中心赔偿董女士五万元,互不追究。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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