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一房二卖 合同诈骗获刑11年
07.09.2015 18:1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因丈夫李某经营的饭店严重亏损,为了维持饭店经营,张某自2012年起便四处借钱,用以缓解家庭经济危机。无奈,尽管张某和李某想尽办法,饭店的生意始终没有起色,反倒导致夫妻二人债台高筑。2013年,张某因欠债未还,先后六次被不同的债权人诉至法院,迫于压力,张某与李某商量,决定出售两人购置的一套房屋用于还债。2013年6月28日,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张某与李某同买主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宋某,当天宋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因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双方约定,张某夫妇在解除房屋公积金贷款抵押后,最迟在2013年11月30日将交易房屋交付给宋某,并协助宋某办理过户手续。7月29日,宋某向张某支付了剩余90万元尾款,张某则将房屋相关的钥匙、门禁卡、电卡等物品交由宋某保管。
因房价上涨,张某觉得房子卖便宜了,便隐瞒了房屋已售的事实,委托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出售。2013年8月5日,张某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以135万元的价格将已卖给宋某的房屋再次卖给了钱某,并收取了钱某共计95万元的购房款。
事后,张某将收到的两份购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饭店装修等,始终找借口拖延宋某和钱某两人的房屋过户要求。张某的丈夫李某则因压力过大,自杀身亡。
2013年底,宋某、钱某二人分别将张某诉至法院,均要求张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对房屋已构成合法有效占有,遂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得到房子,张某也没有能力退还房款及赔偿,无奈之下,钱某报警。2014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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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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