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杀人案一审宣判

18.03.2015  14:41

  有精神病史的五旬男子王学志,在马连道一超市持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学志是本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获刑五年。2013年7月22日11时40分许,王学志在马连道某超市二层,持单刃尖刀无故对49岁的刘某、2岁的尹某、24岁的陈某、12岁的袁某等人进行扎刺,致刘某死亡,尹某重伤,陈某轻伤,袁某轻微伤。后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学志提起公诉。

  据悉,王学志于2012年9月5日被大兴区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11日从该院出院。根据事发超市刀具柜台售货员证实,王学志在柜台登记完个人信息、结完账后就拿刀往超市里面跑,随后就发生伤人事件。

  庭审中,王学志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学志是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留在现场,民警抓捕过程中也没有反抗和逃跑,具有自首情节。

  精神病司法鉴定证明,王学志当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于此,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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