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谁担责 起诉电商需谨慎
12.11.2015 18: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2月19日,刘先生在某知名公司所有的电商平台上订购了3支24K纯金箔玫瑰花,该玫瑰花宣传称表面采用纯度99.9%金箔制作,假一赔百;刘先生为此支付285元。后刘先生将所购玫瑰花送至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结论为塑料,不含金属成分。刘先生认为,该公司此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该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涉案公司退还购货款285元,要求涉案公司履行承诺赔付2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涉案电商平台对金箔玫瑰花的实际专营店的经营信息进行了公示,载明了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2015年3月5日,实际专营店出具说明函称:实际经营公司出具说明明确表示涉案产品页面宣传内容均由其上传并维护。
法院认为:刘先生通过被告所有的电商平台上购买产品,该产品页面载明了销售方的实际经营者,如刘先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要求赔偿。被告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实际经营公司的信息,刘先生也表示实际经营着曾与其协商进行赔偿事宜,故向实际经营公司索赔是可行的。现刘先生以假一赔百的承诺系网站作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实际经营公司出具说明明确表示涉案产品页面宣传内容均由其上传并维护,且该假一赔百的承诺仅针对该款产品,不能据此认定为该承诺系网站所有者作出。现被告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刘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货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网络购物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概而论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无法提供实际经营者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向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索赔;二是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此种承诺超出销售者或提供服务者本意;三是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及时止损时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消费者单独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11.201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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