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试用染发剂过敏 七旬老人起诉销售者获赔偿
23.04.2015 17:5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张某某是通州区西集镇某村村民,今年已77岁高龄。2013年9月,张某某在镇农贸市场赶集时被街边的一阵吆喝声吸引住了,放眼望去,一位40多岁的男子正在推销染发剂。想到自己的头发早已半白,张某某忍不住上前探听究竟。推销的男子是蒋某某,宣称自己出售的染发剂质优价廉,而且可以免费试用。听说可以免费试用,经不住蒋某某的劝说,张某某当即在摊位上试用了蒋某某的染发剂。试用后的张某某并未购买染发剂,后自行离去。
两天后,张某某突觉头皮不适、奇痒难忍。后张某某前往医院就诊,病情经诊断为:染发皮炎性过敏、染发过敏性皮炎合并感染,医嘱需休息和陪护。至于发病的原因,张某某很自然的想到了两天前试用的染发剂。但张某某此前与蒋某某并不相识,为了能够更顺利的索赔,张某某选择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帮助张某某找到了蒋某某,但虽经民警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无奈之下,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万元。
针对张某某的起诉,蒋某某对于张某某曾试用过其出售的染发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蒋某某否认张某某的病情与其试用自己出售的染发剂有关,因此不同意赔偿。经法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医院诊断的结果,可以确认张某某病情系由染发引起,张某某亦确曾试用过蒋某某出售的染发剂,应当认定当前损害结果与张某某使用染发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张某某就具体损失的举证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蒋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近6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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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01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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