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以高校为被告的案件
14.09.2015 19: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白女士诉称,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答复书。被告的答复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因此请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限期内履责重新予以答复,并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被告语言大学辩称,首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是行政机关,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完整的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了理由。最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与本案无关联。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4月10日,白女士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语言大学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公开北语2010、2011、2012、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及他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重点在于344分,365分,351分,353分亦或359分);2、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的真实信息;3、申请公开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白女士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理由是籍以稽查冒名顶替者,维护申请人的受教育权利、知情权和财产权。语言大学收到白女士的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白女士公开了语言大学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其他申请获取的信息未予公开。但该名单只公开了录取人员的姓氏,并未公开录取人员的名字。白女士收到该政府信息答复书后,认为语言大学没有向其公开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部分内容;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二0一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含录取人员完整姓名)的信息予以公开;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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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0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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