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召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16.07.2016  15:07
  7月13日上午,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民三庭副庭长葛红及法官曹欣、韩耀斌、杨光参加了通报会。通报会由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北京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及《法律与生活》等十余家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采访。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通报会进行了网络直播,我院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对通报会内容进行了同步发布。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鉴于术有专攻及无暇打理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诉讼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规范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纠纷产生,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专门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0年至2016年6月20日,二中院先后受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8件、8件、29件、34件、17件、15件及9件,共计130件, 从收案数量看,收案量呈现先下降再激增后回落之势;从审理结果看,“调撤率高、改发率高”;从案件主体看,一方当事人为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另一方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当事人诉讼地位看,律师多为原告。此类案件主要有五个特点,代理费支付退还是此类案件争议焦点,诉讼代理合同对收费标准、代理行为、诉讼结果等约定不明是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合同履行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案件有效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代理费请求往往需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定。从调研情况看,诉讼过程复杂,诉讼结果难预测,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权等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二中院建议委托人对诉讼过程及结果应有合理预期与诉求,缔约前明确合同条款,注重对履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若追求特定诉讼结果,可选风险代理制计费方式等;建议律所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结果、涉及的审理阶段、代理费支付标准等应予以明确,在签订合同前向委托人明示相关收费管理办法,履约过程中制作工作事项确认单等交委托人签字确认等,避免纠纷发生。

  会上,与会人员就风险代理、代理费支付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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