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讨债手段恶劣 毁坏财物获刑三年

23.02.2017  19:01
  近日,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钟某因使用毁坏他人财物等恶劣手段替他人讨债,造成受害人财物损失达18万元,最终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从朋友宝某处得知,被害人楚某与某酒店之间存在五十万元的债务纠纷。钟某认为如果能帮酒店要回此笔债务,其本人能够从中获得报酬,遂屡次找到楚某索要债务。经过几次讨债未果,钟某升级了“讨债行动”。他找到楚某的家庭住址,并在楚某家大门上用红漆喷上 “还钱”二字。3月17日晚间,钟某来到楚某居住的小区车库,在楚某的奔驰轿车前盖、车身、挡风玻璃喷上红漆。4月初的一天晚上,钟某再次来到楚某居住的小区,用斧子对着楚某的奔驰车一顿砍砸,并将斧子留在了车上。经鉴定,其行为造成损失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家属帮助其积极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故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钟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三中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针对社会上替他人讨要债务的现象,法官特提醒广大群众,民事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当程序解决,债权人索要正当债务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胡作非为,如果讨债行为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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