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毒品案

27.06.2018  15:53
  北京二中院在涉毒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该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被告人陈某等人运输毒品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于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陈某、于某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陈某遂雇佣李某为其驾车。2017年11月23日,二人乘坐李某驾驶的、陈某租赁的白色丰田轿车,从辽宁省海城市出发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993.13克(含量为73.0%)后,陈某、于某、李某即返回辽宁省海城市,次日3时许,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兴礼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后经明法析理,在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李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告知了三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系三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法庭宣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相关庭审程序。公诉人摘要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简要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发问;证据出示阶段,除对现场查获毒品并抓获三人的录像进行全程播放外,对大部分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则进行简要说明;法庭辩论时,主要针对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整个庭审规范、简洁、顺畅,在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审判资源。

  自试点以来,二中院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有利于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审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凸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制度价值,是该院认罪认罚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体现。

  案件宣判后,三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是市二中院开展的禁毒宣传系列活动之一,邀请市检察院及多个分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多个辖区分局、十余个派出所等200余名司法、执法工作者观摩庭审,社会公众及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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