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在新闻出版电视领域开展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10号

22.03.2016  18:35
各区质监局、分局,各区文化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监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电视领域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办量联〔2015〕1218号),提高本市新闻、出版、电视行业从业人员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识,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联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闻、出版、电视领域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三)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四)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五)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促进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业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若干意见(京质监发﹝2014﹞92号)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本市新闻、出版、电视领域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1.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电视台播放的新闻报道(包括图表及字幕,不包括被采访人口语表述)和广告节目中使用计量单位情况。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北京市属报刊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科技图书、大中小学教科书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培训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组织开展法定计量单位宣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培训对象为:   1.北京电视台、各区电视台,负责新闻、广告业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2.北京市管理的报刊杂志社,负责有关内容审查的工作人员;   3.北京市管理的出版社,负责科技图书、大中小学教科书质量内容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   4.各区质监局、文委有关负责同志。   各区质监局、文委结合区域实际,可以自行组织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法定计量单位的培训宣贯。   (二)自查阶段(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   参加培训的电视台、报刊杂志社根据检查内容,结合培训学习材料,参考法定计量单位常见使用错误(见附件1),积极开展自查,重点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普及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有关常识,强化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识。各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一份,纸质版(加盖公章)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电子版发送至市质监局邮箱。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收件人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吴俊彪,传真电话:010-57520118,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三)抽查阶段(2016年4月25日前完成)   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组织对电视台、报刊杂志社进行随机抽查。各区质监局、文委联合组织对各区电视台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法定计量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四)总结阶段(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区质监局将检查总结及《法定计量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6年4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质监局。   对出版社的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形式,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另行组织安排,检查结果通报市质监局。     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常见使用错误       2.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21日     (市质监局联系人:吴俊彪;联系电话:57520115 市闻出版广电局联系人:李菁菁;联系电话:6408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