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院:社区矫正前居住地核实的重要性应引起重视
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是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交接双方对社区矫正人员实现无缝式衔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居住地,并于宣判时或者罪犯在离开监所之前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居住地核实的重要性依旧没有得到重视。2015年1至6月,西城区共计开展居住地核实127人次(包括判决前委托居住地核实的和判前不委托判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其中符合接收条件的为66人,因居住地不在西城区而退函的为26人,居住地址在西城区但因不符合其他接收条件而退回的为35人。
(一)交付前不开展居住地核实造成漏管。一些交付执行机关并不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居住地核实工作,而是判决或裁定后直接向其掌握的或者罪犯之前提供的居住地或户籍地寄发相关法律文书。收到法律文书后,司法行政机关再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居住地核实,这本身就会有一个时间差,如果这时再发现该地并不是罪犯实际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据此退回法律文书,而罪犯早已在判决或裁定后脱离监管,这很容易导致交付方、接收方与罪犯三方脱节,导致漏管现象发生。2015年上半年,共有6名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法院判决或决定直接送达西城区司法局而没有提前开展居住地核实,我院已查实其中2人漏管。
(二)对于居住地核实后的内容不予采信而造成漏管。司法实践中,一些交付执行机关的确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居住地核实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也按照委托要求进行核实,对于不在所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给予复函并明确表明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但一些交付执行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回复不予理会,仍按其原先掌握的地址寄送相关法律文书。今年上半年,西城司法局收到的法律文书有3人属于这种情形,其中只有1人按户籍地将其列入监管。
(三)人户分离情形的居住地核实工作面临尴尬境地。目前社区矫正的接收以居住地为原则,以户籍地为补充,《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对居住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西城区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罪犯并不居住在户籍地,但是又没有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居住地。这种情形下,监管场所或人民法院委托户籍地开展居住地核实工作。这导致司法行政机关面临尴尬情形:户籍地确实在此,但是人户分离,而且居住地不固定,这将导致帮教组织的成立和监督考察责任的落实很困难,也导致执行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即使同意列管也会出现虚管状态。
居住地核实看似一个小的程序性工作,其实可以起到初步社会调查的作用,特别是有利于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的影响。针对居住地核实工作出现的问题,向监管场所或人民法院等交付执行机关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居住地核实工作,并告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提供虚假地址的危害性;二是正确对待居住地核实的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不能一判了之,不能一放了之,导致漏管现象发生;三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者经核实确无固定住所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可以不予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