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24.12.2014  20:21
      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执行。2.在乡残疾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普通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标准发放。4.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5万元。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