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刑事案件审查后拟可相互移送

19.09.2015  10:05

  北京市法制办17日起就《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相应案件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需要专业保管条件的涉案物品,在向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后可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判决结果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反馈。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对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停止办理。对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未予决定、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终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此外,《规定》还设置了提前介入处理模式: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重大、敏感情形,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涉及人员众多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毁灭犯罪证据,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无法继续查证的,也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对于违法与涉嫌犯罪并存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同时依照《规定》办理两法衔接案件移送。例如,同一嫌疑人实施的多项行为中,应当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名嫌疑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部分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部分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截至10月15日。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