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 京发改[2016]715号

16.06.2016  23:06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公开、公平的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我委于2013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明确了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由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组成。其中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配额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为做好新增设施配额核定工作,我们组织专业研究团队,在充分调研、科学试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三批10个行业14个细分领域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现予发布。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我委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规定,依据已公布的相关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增设施排放配额。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费景耀; 联系电话:6641558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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