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件入职 离职索赔遭驳

10.10.2015  09:01

  为方便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老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年近花甲的老张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电工。由于之前的公司经营不善开不出工资,老张只得另谋出路。可是电工证马上要到期,为了方便找工作,老张找人办了张假电工证,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自己的年龄改小了5岁。凭借两张假证,老张进入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但不久后,办假证这件事暴露了,虽然公司领导还让他继续上班,但并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年,老张和公司发生争议,不得不离职。觉得委屈的老张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驳回后,老张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老张与公司各执一词。公司认为,老张提供了虚假身份证及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属于无效劳动关系。老张表示,他提供了虚假年龄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但早已向公司说明是为便于求职,该情况已经得到公司认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提交的证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年龄,并且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及电工证,属于以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公司与老张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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