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任性”关阀门 楼上邻居全受冻

09.07.2015  20:28
  因家住一层的李老汉将部分暖气阀门关闭,导致楼上住户无法正常供暖,去年12月底,家住三层的李先生和家住五层的邓先生夫妇共同将李老汉诉至法院,要求打开暖气阀门并赔偿损失。审理中,朝阳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在供暖期内将阀门打开,并随即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老汉在供暖期内保持阀门打开状态,分别赔偿李先生、邓先生夫妇电费各300元。李老汉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李先生和邓先生夫妇都住在左家庄北里,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去年供暖季伊始,他们发现房间比往年冷很多,门厅、厨房、卫生间的暖气均不热。经多方查找原因,他们才得知,室温过低是由于家住一层的李老汉将相应房间的阀门关闭了,因楼上同户型的住户均共用一条暖气管道,所以导致暖气不热。经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及邓先生夫妇一同将年近七旬的李老汉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邓先生夫妇共同诉称:单元相同位置一至六层的住户共用一个暖气管道。因李老汉与他人存在纠纷,自去年11月15日起,李老汉就私自将自家门厅、厨房、卫生间的暖气阀门关闭了,这导致楼上住户相同位置的暖气都不热。数九寒冬之际,家中暖气不热导致室温很低。李先生家中有85岁的老母亲因此受凉生病,邓先生夫妇家中则有刚满一岁的孙子,生活也极为不便。为解决问题,虽多次与李老汉沟通,但其均不配合。为此,原告方曾经报过警,也向供暖单位、居委会等多个部门反映过,但都未能解决。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李先生、邓先生夫妇要求法院判令李老汉打开暖气阀门、保证正常供暖,同时李先生索赔电取暖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供暖费600元,邓先生夫妇索赔电取暖费300元。

  2月9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但李老汉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院赴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区房屋为集中供暖,原、被告共用同一供热管道。一层为设备层,李老汉所有的102号房屋内设有供暖阀门等设施。自2014年11月15日起,102号房屋以上二至六层住户家中门厅、厨房、卫生间的暖气片均无热度,但李老汉拒不配合供暖单位维修人员入户检修。

  为确保及时供暖,2月12日法官首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李老汉立即打开所有供暖阀门,并在供暖季内保持阀门打开状态。3月10日,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督促下,李老汉打开了相应暖气阀门。阀门打开后,李先生、邓先生反映除厕所外,其余暖气均已恢复正常供热。

  此后,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302号房屋及502号房屋内门厅、厨房、卫生间的暖气片在2015年3月10日前均无热度,当日李老汉打开阀门后恢复供热,且李老汉所有的102号房屋所在楼层为设备层,据此,应当认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故对原告要求李老汉立即打开暖气阀门的请求予以支持,且李老汉应在供暖期间保持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关于电费损失,因系李老汉关闭暖气阀门、致使屋内温度不够而产生,李老汉应予赔偿。李先生主张的供暖费,因尚未缴纳,故损失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老汉将暖气阀门打开并在供暖期间保持阀门打开状态,赔偿李先生电费300元、邓先生夫妇电费300元。

  一审宣判后,李老汉不服,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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