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城责任主体不明有风险 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保护

08.10.2014  16:01
  粮油个体户王某于2013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向美食城的9号档口供应粮油,但美食城未就货款予以结算,并就由谁支付货款的问题发生争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美食城支付剩余货款。近日北京一中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自2013年9月起,王某向美食城供应粮油,每次送货均有美食城档口员工签字,但美食城拖欠该笔货款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美食城给付拖欠王某的货款19 838元。美食城则认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美食城与王某之间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9号档口员工并非美食城工作人员,王某应当直接起诉9号档口承包人,而不应由美食城承担相关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美食城收货后应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王某货款19 838元至今未付,对于案件纠纷有过错,应将所欠货款给付王某。9号档口为美食城所有,以美食城名义对外经营,王某有理由相信其与美食城之间业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美食城与9号档口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效力并不及于王某,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美食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美食城同意于1个月内给付王某货款18 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

  美食城各档口多对外承包,并和承包人签署协议,约定由各个承包人进行独立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经营模式存在以下特点:各档口对外统一使用美食城的标志,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标志;各档口统一使用美食城的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经营所需证件,没有单独办理相关证照;各档口由美食城对外统一结算。由于存在上述特点,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各档口是美食城的组成部分,自己是在和美食城进行交易,当各档口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美食城与各档口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相应的风险应由美食城承担。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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