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前置:抢购“双11”谨防三大陷阱

11.11.2016  10:37
  今天是“双11”,网购族又到了狂欢的时刻,但是价格欺诈、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像是一个个隐藏的陷阱。如何更安全购物、更顺利维权,市二中院、房山法院总结近年来大量实际案例,教您几招。
   价格欺诈超九成虚构原价
  据市二中院统计,网购纠纷案件数量今年较去年增幅超600%,也就是说增加了6倍,被诉主体多为“专营店”“旗舰店”等网店,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价格欺诈最主要方式,占相关案件总数九成以上。
  “从一些细节,可以看穿商家的把戏。”法官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于“原价”有明确界定,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一些商家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会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价格再用删除线划除,其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法官提醒,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追究销售平台责任有讲究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万一买到假货或遇到其他购物纠纷,就算找不到商家,也可以追究电商平台的责任。
  房山法院法官提醒,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家在购物时,应主动查明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简介”链接是否有效并能打开,是否公示了电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确有瑕疵,那么,平台可以被追加为被告。
   不购买“拒绝退货”的商品
  法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认清网购中的霸王条款,例如“特价产品,售出不退”“预售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赠品不提供三包服务”等。这类格式条款排除了经营者法定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对此,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胆说“不”:不但不要购买,还要积极向工商等政府执法部门反映或举报。
  “有的商家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预售时,误导消费者交付不可退还的定金。”法官还特别提醒,对预付款商品,要避免落入预设的“圈套”。其中,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商家违约,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双倍定金。订金约束力则非常弱。
  另外,法官还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宣传网页的截图、发票和物流单,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