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电绞肉机无人看管 三岁幼儿血洒商场

02.03.2016  13:28
  因商场绞肉机致使幼儿梁某右手毁损伤,梁某由其父母代理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梁某的父亲诉称,其于2016年2月4日由其母带着去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处购物,该分公司的绞肉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通电运行,导致梁某的右手毁损伤。事发后,梁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诊断梁某右手1至4指(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缺失,小指截指。

  梁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5千元、交通费1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千元、营养费5千元、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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