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司法权威
22.12.2015 16: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用在我们法院则是“细节决定司法权威”。法律是一门技术活,审判是一项特别精细化的工作,出不得半点差错,一点点在外人看来无伤大雅的失误,在我们审判中很可能是造成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重要导火索(而公众对裁判的信服与否是事关法院权威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事实胜于雄辩, 我试举例说明:
1、将传票日期的填错导致各方收到的开庭时间有误,从而影响整个庭审的进行。
2、归档出现错误,尤其是封皮日期的填写错误导致事后档案人员调取卷宗的困难。
3、庭审记录的偏差。如记录中因自己的纰漏导致出现倾向性的偏颇或者遗漏定案的重要事实很可能影响法官的思维和判断,最终影响法官的判决。
4、身份未认真核实而被冒领案款。执行中如果未能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而出现冒领案款的行为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伤害,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5、判决书中的疏漏导致二审法院的改判。如判决书中未写“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字眼,在上诉中二审法院发现后及时加上,则成了二审法院改判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本院的裁判改判率。
司法权威的树立不是仅靠喊口号、用强力就能实现的,它需要的是我们全体司法工作人员更加规范化的着装、更加规范化的语言、更加规范化的程序一步一步的推动才能最终得以实现。而这些规范化的实现必须靠我们一个个细节的累积,因为任何一个微小的正面细节都会成为我们法院权威树立的助推器,而任何一个微小的负面细节都会成为阻碍法院权威的绊脚石。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尝试做以下努力:
1、规范。规范是文明的一把标尺,法律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法院代表着司法的权威,一个规范化的司法活动必然会带给当事人一种敬畏感和尊敬感,而权威树立的首要前提则是这种敬畏感和尊敬感,试想一个着装得体、语言规范、行为稳重,充满正义感的人,大家会轻视他吗?用规范来减少甚至避免错误的发生,是我们自信面对当事人无理的盾牌,亦是我们自身树立权威的保证。
2、慎言。本质上来说慎言是规范的一部分,但基于审判是一门语言表达类的活动,法官无论是审理案件抑或是书写判决都需要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语言的表达对于我们法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故特将“慎言”作为我们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单列出来。法律本就是个十分审慎的东西,作为国家法律运用的法官就更应该以审慎的语言对待当事人。因为一个语言表达上的瑕疵很可能成为激发当事人内心怒火的燃点,造成的后果不仅会对法官的素质产生怀疑,也会造成对法院的权威的造成贬低。
3、程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最大障碍在于司法不公。如果正义有看得见和看不见之分的话,那么我们法院要彰显的当然是“看得见得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也即程序性的正义,它是司法程序和证据运用的综合体,有学者将程序法视为人权保障法,意思是说如果法律无法保障绝对的公正,那么至少应该做到让当事人都能看得见的公正,也即通过公正、透明、规范的审判活动,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已经通过感受审判得到了正义的回馈,即便结果离期待还有差距,但也能信服判决,从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感。法院为什么要设立法庭进行审判、为什么要设立包括立案、送达、开庭、合议、上诉等繁琐的诉讼环节,为什么要设立控诉、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审判环节等等都是为了更好的让当事人及普通公民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从而树立对司法的信任感,进而产生对法院判决的信服感。对于我们法官我们要做的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努力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案件的审判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4、创新。创新的宗旨是为了更好树立法院的权威。当然这里的创新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创新而不是突破法律之外的创举,它需要的不是轰轰烈烈的壮举而是一些微小细节上的突破,如送达不明时务必要附卷记录通知时间和通知结果以防当事人事后揪住不放等等。
心态决定行为,行为影响认识,我们法官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自身对法律的心态(认识)这一出发点,而据这种心态支配下的行为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的感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是司法权威树立的核心力量,只有让其保持一种“对法律信仰,对法院崇敬”的心态,司法权威的树立才有主心骨,只有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从审判活动的细节入手才能更清晰的给公众展示一种公正、程序、规范化的形象,也只有让公众从这种对细节的感触中才能最终促成他们对法律的敬仰,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权威的树立才真正有了希望。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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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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