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财政局,各在京万家企业、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节能减碳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碳排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计划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设与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是节能减碳的重要手段,是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借鉴成熟管理模式,将过程分析方法、系统工程原理和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管理理念引入企业(单位)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建立覆盖能源利用和碳排放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对促进各单位构建节能减碳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市现有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247家(以下统称“247家重点用能单位”),201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400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是本市节能管理的重点对象。247家重点用能单位中的163家单位2013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均达到1万吨以上(含),是本市确定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统称“163家重点排放单位),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总量的86%,是本市碳排放管理的重点对象。加强247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对于推行节能减碳精细化管理,促进本市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目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247家重点用能单位、163家重点排放单位分别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能源管理和碳排放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碳目标,推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二、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内涵促降、系统促降”的工作主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立足市场、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采取“统一部署、分类实施、专业服务、严格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激励和指导服务,充分调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的积极性,构建符合标准要求和各单位实际的能源管理体系和排放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和碳排放控制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是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实施主体,要把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与本单位其他管理体系、管理规章制度有机融合,同步运行,切实承担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2.统一部署,分类实施。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要全面启动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均应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于不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单位,须申请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163家重点排放单位,应申请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163家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应当与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同步推进,提高工作效率。
3.专业支撑,保障效果。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促进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与持续运行有机结合。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委托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鼓励各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
4.政策激励,严格监管。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将加强认证、评价过程的监管,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规范,开展认证、评价结果专家验收,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积极宣传推介典型单位。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推动247家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163家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各单位内部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减碳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的良好氛围,主动采用先进节能减碳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和碳排放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减碳文化建设,注重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节能减碳管理持续优化、能源利用效率和碳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提升。
三、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
2014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启动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14年11月21日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应将启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报送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2014年11月28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将材料汇总后(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
1.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等确定的程序和规范,策划、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做好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发布、学习、执行、监视测量等重点工作,完善能源利用过程控制措施,实现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管理提升,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6个月后,进入认证阶段。认证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核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3年已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前认证证书到期,应于到期日之前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完成体系文件转版并有效运行。
通过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报送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其中: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材料。2015年10月15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2015年11月1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认证效果进行验收、抽查。2015年11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按标准给予重点用能单位相应的奖励资金(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的奖励资金,于2014年底前拨付)。
2.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单位。
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详见附件4)、《碳管理体系要求》(详见附件5)、《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详见附件6)确定的程序和规范,策划、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
管理体系试运行3个月后,进入评价验收阶段。评价采用满分300分制,得210分以上(含)为“通过”等级,210分以下为“不通过”等级。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报送《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7)、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9),同时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单位,可提供1份标识清晰的相关证明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初审后于2015年8月15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最多可分两批次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2015年10月30日前各中介机构将评价意见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0,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1)。
2015年11月1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效果进行验收。2015年11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单位名单,并按标准支付被委托开展效果评价的中介机构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每个评价约2万元)。评价等级为“不通过”的用能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继续申请评价直至最终通过。后续开展评价所需的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由用能单位负责承担。
评价为“通过”以上等级的,评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每年3月底用能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管理体系内部管理评审报告和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绩效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认证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考核时予以加分。认证和评价结果将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单位,考核时予以扣分。对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级财政性奖励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领域项目时,将优先考虑。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时开展检查督导,保障实施进度和效果,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作为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平台,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247家重点用能单位、163家重点排放单位要将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促进本单位绿色发展的战略选择,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
(二)加强认证和评价过程监督管理。
各认证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以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基本规则,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评价,并对认证或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负责。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质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三)做好资金保障。
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作为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设主体,负责承担相关认证、咨询费用。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市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委托评价、专家咨询、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区县对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审计要求,专项用于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开展宣传与培训。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及培训会,宣传政策信息。及时总结最佳实践和典型案例,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先进实施经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适时发布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荐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和方法。
特此通知。
附件: 1.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名单
2.区(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计划汇总表
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申请表
4.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5.碳排放管理体系要求
6.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7.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验收申请表
8.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9.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10.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
11.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于凤菊; 联系电话:66415588—0515
市质监局认证处 张淑敏 57520143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裴金山 8854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