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原官员被控索贿受贿近16万元受审
本报记者 高健
昨天,市二中院大法庭里坐满了人,近500名旁听人员多是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单位的公务员。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原副主任刘军谊,他被控在5年间受贿财物近16万元,其中5万元属于索贿。“我没有索贿。”刘军谊不承认指控,还提出遭遇检方的“疲劳审讯”。
合议庭 不能判定“疲劳供述”
57岁的刘军谊,中等身材,偏瘦,穿一件灰色运动长袖T恤,戴眼镜。他法令纹很深,稀疏的头发整齐地拢在脑后。走进法庭,看到记者“长枪短炮”对准自己,他竟微微一笑。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2年,刘军谊利用担任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副主任,负责自考工作、教材出版等职务便利,在北京某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等事项上,为教育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5月和2012年1月,刘军谊主动向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索要5万元,以及电脑、打印机各1台,折合人民币7600元;2008年至2012年,刘军谊分5次非法收受武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万元。到案后,刘军谊家属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了20万元。
刘军谊一方当庭提出要排除“非法证据”,因为刘军谊所录口供都是在“疲劳审讯”的情况下形成的。
刘军谊说,自己是去年8月19日17时许,被带到西城检察院接受审讯的,审讯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7时,长达14个小时。其律师补充说:“法律明确规定审讯时限为12个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不超过24小时。本案明显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律师还提出,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8月20日白天进行审讯,但偏偏选择在8月19日傍晚开始,当时刘军谊已经工作了一天,尚未休息,同时年岁又较大,这种长时间审讯构成了“疲劳审讯”。
对此争议,法官要求由当时负责审讯的检察官出庭作证。
证人李某供职于西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科,其提出,真正“审讯”时间只有3个小时。刚到检察院时,检察官出具了询问通知书,此时只是对案件进行“询问”,在此期间,对刘军谊提供了必要的人权保障,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20时左右,刘军谊开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陈述,22时40分,对其做了第一次调查笔录。其间,刘军谊吃了两次饭,有正常的休息和喝水的时间。“到了次日凌晨4时,检察机关正式决定立案侦查,刘军谊的身份也就变了。此时开始,才是法律规定的‘讯问’,到7时结束。”
公诉人还补充道,询问及讯问究竟是白天还是晚上要根据侦查机关的工作需要,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白天进行。
合议庭最终经评议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判定刘军谊的供述属于疲劳供述。
被告人 “非索贿,是借钱不还”
非法证据排除没有成功,刘军谊又在索贿5万元这个问题上提出质疑。
刘军谊称,2007年,其因为贷款买房,缺钱买家具,于是向武某借款5万元。“我当时就说了,回头手头宽裕会尽快还。”
“8年过去了,为什么至今未还?”检察官问道。
刘军谊不还钱的理由很多:打算还钱时,武某说不需要用钱,没必要那么着急;女儿要去美国留学,家里又缺钱了;后来遭遇骗局,被骗了几十万元……“我确实说过两次要还款,但我也有私心,对方没有提出来就想拖延一下,这两年确实忘了还钱了。”
可武某说,“刘军谊向我借5万元钱,我心里清楚,这是变相找我要钱,是一种索贿的行为。后来我们见过很多次面,他从来没和我提过那5万元的事,可见他从来没打算把钱还给我。”
但刘军谊说,武某认为自己不还钱纯属推断,而审批通过了“过程性考核”更是瞎说。
对此,检察官又宣读了教育部考试中心信息处处长鲁某的证言。“‘过程性考核’是综合处的一部分工作,2007年时,刘军谊也负责该工作。在部署工作时,刘军谊提过这件事(指武某的公司)。”鲁某还说,随后,教育部还开了一个会,大概内容是:考试中心要和武某的教育公司合作,建立网络助学平台,开展“过程性考核”的试点工作。会后,刘军谊签发了会议纪要并发给多个省市的自考办。刘军谊的律师认为,会议意见不代表是刘军谊个人意见。
虽然证人证言可以和刘军谊的笔录相互印证,但刘军谊坚持自己遭到诱供、骗供、逼供。“从西城反贪局到西城看守所后,5个人的床位睡了12个人,只有侧身才能睡下去,而且还是8月的三伏天,我脑袋昏沉沉的,都不知道自己说了什么。”
对于刘军谊这番辩解,法官都不禁提醒他:“做笔录时,你还没有到看守所。”
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借钱式腐败”不能逃脱刑责
和本案中的刘军谊一样,不少贪官面对受贿指控时,都自称“借款”,有的还拿出正式借条。
对此,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律师戴福认为,“借钱式腐败”不能逃脱刑责。
“官员并非不能向别人借款,但要考虑其借款的对象和偿还时间等。”戴律师说,如果借款对象和官员有着工作上的利害关系,即官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这就是以借为名的索贿。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便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因素综合判定。
“有些官员仗着手中权力,‘借了钱’一直不还,甚至都不再提借钱这个事,这也可以认定为索贿。”戴律师还特别强调,一些官员在事发后,赶紧给行贿人退钱,此时,已经不是正常意义上的“还款”,而是为了减轻刑责,这些被退款项仍应记入其受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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