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税务所工作提示
27.03.2015 18:3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 纳税人未在征期内完成“一税两费”申报的,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应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逾期申报。
(2)如果国税申报系统申报“一税两费”为零或小于(等于)1元,且其他地税申报税费均为零,还需要在地税系统报无税申报吗?
如果国税申报系统“一税两费”为零或小于(等于)1元,且其他地税申报税费均为零,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申报系统中做无税申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所称“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都包括哪些?
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763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2010〕1165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2〕2451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执行,但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一税两费”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4) 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减税、免税、退税事项如何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一税两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事项,由纳税人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政策解释及退税事项由地税局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税(费)率是什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二第三条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上述两款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上述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6)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以下,已在国税系统中填报减免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是否还需要在地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减免税申报表》?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国税网报系统完成申报操作,同时形成一税两费的减免申报信息且传送至地税,纳税人不需要在地税申报系统再次填报《减免税申报表》。
(7)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申报系统中已经成功提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但是没有自动跳转到北京地税缴税界面,未及时缴款,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可以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点击“纳税申报”,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网上纳税服务”--“国税代征附加税”模块,查询到申报信息,重新打印缴款凭证,完成相关缴款事宜。
(8)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时产生减免一税两费是否需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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