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天出车祸受伤 诉精神损害赔偿被驳

09.12.2014  00:48
  新年第一天,赵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接触,致赵先生受伤且两车损坏。后,赵先生因软组织损伤,认为当时正是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于是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赵先生伤情不符合法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4年1月1日,在顺义区某路段李先生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赵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小客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相接触,造成赵先生受伤,两车损坏。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后,赵先生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李先生为赵先生支付了医疗费。但是,赵先生认为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预示一年不顺利,故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双方经协商未果,故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李先生辩称:已经为赵先生支付全部医疗费,事故只造成赵先生软组织损伤,不可能对赵先生的精神产生影响,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原告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不符合法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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