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中央空调噪声 业主起诉噪声污染索要赔偿

17.04.2015  20:12
  吕先生是西钓鱼台某小区业主,因不堪忍受中央空调制冷系统的噪声干扰,将空调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宇嘉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排除危害,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吕先生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吕先生说,自己于2010年3月购得涉诉房屋。自2012年5月起,涉诉房屋连续24小时不间断受到噪声干扰。吕先生委托了北京中环物研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标的房屋卧室及客厅的夜间噪音高达44.7至49.1分贝。经了解,这一扰人的噪音原来是来自该栋楼层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该系统于每年5-10月连续开启。吕先生及家人因无法忍受噪声,不得不在空调开启期间搬出标的房屋,另租住其他房屋。后吕先生将空调系统的产权人和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噪声危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不同意吕先生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只是管理方,管理符合标准,原告也没有损失,因此也不同意赔偿。

  一审中,经过吕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主卧及次卧的噪音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主卧及次卧夜间噪声测试结果均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一级(较高要求)住宅的噪声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118-2010)对高要求住宅的噪声规定。鉴定报告作出后,房地产公司提出该小区并不属于高级住宅,不应符合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按照一般要求住宅的噪声标准,则属于正常范围内,因此不构成噪声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吕先生主张地下二层空调机房噪声超标依据不足,要求该公司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支持。故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下午1点30分,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吕先生主要对一审中的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吕先生认为根据鉴定报告显示,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进行噪声测量时,作为噪声源的设备机房机组仅开启了小部分。通常情况下,鉴定时应该将两台制冷机组全部开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吕先生申请了2位专家辅助人员出庭进行作证。

  被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同意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专家意见,两公司认为,由于上诉人提出的是机房噪声的问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会将11台机器全部打开,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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