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征集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贯彻落实好郭金龙书记在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提出“打造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韵味的街道”的工作要求,为居民提供“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的生活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和《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京政发〔2015〕40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以下简称“示范街区”)征集、培育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街区(包括街道、社区、小区或商圈)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业态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成熟街区。
二、基本要求
(一)示范街区总体要求
1.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应为在建或已建成街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3.蔬菜零售、便利店(超市)、早餐(餐饮)、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服务在区域内全覆盖;
4.区域内至少拥有: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法律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三类及以上的其他生活性服务业行业;
5.项目资金能够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6.具有专门的、能够独立运作的管理机构;
7.具有较好的公共配套设施和经营环境。
(二)示范街区入驻门店要求
1. 入驻门店证照齐备;
2. 连锁经营门店总数不低于街区入驻门店总数的60%。
三、征集程序及时限
采取区级初审和市级评审相结合的征集程序。
(一)区级申报
每年1月份(2016年为7月-8月中旬),各区商务委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请示和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报区商务委,各区商务委依据本通知基本要求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商务委。
(二)市级评审
每年2月份(2016年为8月中旬-8月底),市商务委根据各区推荐报送的项目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对象。
(三)项目实施
按照项目拟支持方式,有序推进拟支持对象的各项工作。
(四)验收、公示、挂牌
示范街区项目建成后,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要求逐项检查验收,按照“成熟一个、挂牌一个”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示范街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入驻门店资金支持,并正式挂牌。
四、支持方式
(一)推动优质市场主体对接
鼓励和支持示范街区引入连锁品牌企业门店,市商务委将搭建示范街区项目申报单位与《北京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连锁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的对接平台,积极协调解决品牌连锁企业入驻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配套资金支持政策
对于验收合格的示范街区,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主体在示范街区前期规划、停车、标志、标识、街景美化、开放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改造,公共区域的经营配套服务功能区布局和经营环境改造等方面(以下简称“示范街区公共支出”)给予不超过上述投资总额50%且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对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入驻的基本便民服务(包括蔬菜零售、便利店(超市)、早餐(餐饮)、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和末端配送)门店,参照市商务委年度项目征集公告给予支持。
对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入驻的其他业态生活性服务业门店在门店装修、服务经营设备设施购置、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方面给予每家不超过上述投资总额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示范街区实施主体申请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金支持
对拟支持的示范街区项目,市商务委将推荐给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代持机构和基金团队,鼓励和支持示范街区实施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基金支持。
五、资金支持申报流程
对于验收合格的示范街区,资金支持申报流程如下:
(一)示范街区公共支出部分支持资金的申请
由示范街区实施主体向示范街区所在区商务部门进行申报,经区商务部门初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市商务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二)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入驻的基本便民服务门店支持资金的申请
参照市商务委年度项目征集公告给予支持。
(三)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入驻的其他业态生活性服务业门店支持资金的申请
经示范街区管理机构出具意见,由所入驻门店的总部向总部所在区商务部门进行申报,经区商务部门初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市商务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示范街区的培育打造工作,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核心目标,各区商务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示范意义和带动效应,将其纳入本区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专项工作之中。
(二)明确分工
按照“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全市示范街区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研究、制定、落实支持政策,做好项目验收、挂牌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督查等;各区商务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要求的街区进行申报、初审、项目进展情况的数据报送以及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的监管等。
(三)动态监管
示范街区挂牌后,所在地区商务委须加强指导、跟踪项目后续运营,并督导街区管理机构按季度上报示范街区运营发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须加强对示范街区运营发展情况的检查和现场复核,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挂牌后运营发展过程中出现已经达不到有关要求、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街区,可撤销其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的称号。
特此通知。
( 联系人: 服务交易处 王璇; 联系电话: 87211840)
附件下载:
附件:北京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申报材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