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6]1011号

18.06.2016  00:20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做好201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鉴定工作

  集团公司及各煤矿要成立专门的鉴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尤其是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选派技术过硬、业务熟练的人员,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

  三、合理选择检测时间、地点和方法

  正常生产条件下,在7、8  两个月份中任选1个月进行鉴定。在鉴定月份内分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每天分3班,每班测3次,主要测回风量及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浓度,取其平均值。测点应选在能够准确计算断面的回风巷道内,并按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逐级布置。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要在规定月份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报送鉴定报告;

  (二)将鉴定月份每天的瓦斯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取当天的最大值)整理打印一份连同鉴定报告一并报送;

  (三)在计算各生产水平的瓦斯相对涌出量时,应根据矿井的总产量合理折算出各生产水平的产量后再计算;

  (四)对于新开采及延伸新水平的煤层,应及时做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

  (五)集团公司要严格审查,确保各煤矿鉴定材料符合规定,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书面申请,连同各煤矿鉴定材料于9月20日前一并报至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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