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发生口角 冲动致人死亡被公诉
17.08.2015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公诉人指控称,2014年10月29日3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保安队员在大兴黄村某铁路局配餐中心宿舍楼院门口,因琐事与另一保安队员的家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持刀将保安队员的家属郝某刺伤,致其死亡。张某于2014年10月29日20时许在亲友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不满20周岁的被告人张某对自己一时冲动铸成的大错后悔不已。本来事情的发生与他并无直接关系,他却借着酒劲扎伤了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样的结果是他自己也没有预料到的。辩护人提出事情并非因张某所起,张某本身也没有蓄意伤害郝某,属于临时起意酒后伤害被告人,并且涉案刀具也非其本人所有,被害人郝某本身存有一定过错,张某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配合主动投案等辩护意见,为其作出罪轻辩护。
张某最后表示,希望法庭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愿意用自己的劳动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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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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