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10.11.2016  05:03
  •   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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