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应成为互联网时代典范
(王利明表示中国民法典应成为互联网时代法典代表作\资料图片)
作为保障私权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因关涉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对于整部民法典的圆融通达至关重要。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民法总则草案将被提交审议。对于这份草案,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总体而言,本版民法总则草案取得较大进步,特别是写入绿色原则、首设胎儿利益保护、成人监护制度等,均是与时俱进的重大亮点。”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作为加强市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被再度提及。据了解,民法总则草案之前已历三审,此次若最终获得通过,无疑将成为中国民法典出炉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
保护“一老一小”有进步
近年来,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绿色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法总则草案亦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这一点在此前的《民法通则》中是未曾体现的。“将绿色原则写入草案是本版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王利明说,这既适应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也符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
除此,王利明认为草案在“一老一小”的规定方面也有重大进步。“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岁降至六岁,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利明还说,草案首设了“成人监护制度”,明令配偶、父母、子女等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堪称适应了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
此外,草案还首次将“习惯”纳入民法渊源的范畴,王利明认为“这一规定使民法保持了开放性。”
总体有进步 仍存完善空间
不过,王利明也表示,“目前这版民法总则草案,虽然总体上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可以完善的地方。”王利明认为,目前草案中的一些条文,或是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抽取出来,或是仅适用于分则。这类条文散见于“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章节,它们本应被置于分则之中,而不应在总则中出现。不仅如此,这些被纳入总则的条文,有些还做了修改,那么修改后的条文究竟应该适用于总则还是分则,也不很清晰。
“作为一部系统编纂的民法典,肯定不能有重复的现象。”王利明说,如果总则的规定与分则相重复,二者该谁去谁留?如果删除分则内容,将使分则各编体系变得不完整,也会使法官多年来已经熟悉的体系变得陌生,徒增法律适用的困难。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
总则统摄整个民商立法
关于民法总则对民法典的重要性,王利明说,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换言之,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王利明进一步说,民法典分则内容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在中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背景下,民法总则草案则通过规定人格权、债权、物权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确立民法典的分则体系。所以,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妥当协调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信息保护利用 体现网络时代精神
拥有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不仅是每个国人的殷殷期待,更是中国法学家特别是民法学者的“重大心事”。
对于中国民法典最终将是何等颜貌的问题,王利明说,“我期盼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它既要立足本土国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21世纪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全球化以及网络时代、信息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特徵。”
王利明说,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互联网给人类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便利,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成为一种新的产业模式。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民法典如何反映互联网时代的特徵、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
谈及对中国民法典的期许,王利明说,首先,中国民法典应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互联网时代,高科技发明面临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会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比如人肉搜索、窃取邮件、贩卖信息等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格权,也污染了网络空间。因此,民法典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人格权保护;其次,民法典应有效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再次,民法典应有效规范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復次,民法典应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最后,民法典还应丰富权利公示方法。
“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中国民法典则应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代表之作。”王利明充满期许且信心十足地说。
尊重“人格尊严”提到更高水平
(1986年4月2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北京市代表在分组会议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 资料图)
作为对民商法有全面精深研究的专家,王利明对“人格尊严”的看重歷来为人称道。对于这版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王利明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草案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障。”
王利明认为,民法的终极价值就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今天人们在解决基本温饱之后,保护人的尊严便应被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为此民法亦应把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位置。
“草案不仅在自然人的规定中注重体现人文关怀,在对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也特别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此外,保护胎儿权益、降低限制民事行为年龄、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等,也都体现了尊重人、保障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王利明说,草案还特别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这一条款充分彰显了“尊重人格”的时代精神,透着浓郁的时代气息。
著名启蒙思想家、西方国家学说与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王利明认为,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的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而民法就是人法,因此21世纪的民法一定要体现出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关爱。
总则草案完善产权保护
2016年11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这份文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利明说,此次将提交全国两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也在许多地方体现、落实了这一政策精神。
“首先,草案在基本原则中就明确宣示了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利明说,《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虽然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却没有出现“平等”的表述,而民法总则草案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王利明进一步说,草案还对知识产权的类型进行了详尽列举,进而完善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草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要。而草案对权利行使法律规则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小资料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採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先后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
王利明简介
王利明,1960年生于湖北仙桃,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2014年6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承担了一系列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领域课题研究工作。王利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订工作。王利明还曾数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法制讲座。王利明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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