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行驶轿车撞飞 砸伤公交站乘客诉赔

10.03.2015  18:44
  原告王先生在公交车站等候乘车时,公路上行驶中的一辆轿车撞上一只奔跑的狗,当时狗被撞飞砸伤原告并致其颅骨骨折、颈椎骨折等。故,原告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4年3月8日,在顺义区京沈路姚各庄车站,被告邢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此,适有一只狗由西向东奔跑,遭轿车右前部与狗相撞,致狗被撞飞又砸到路边等车的我。我受伤,车辆损坏,狗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邢某驾车逃逸。我受伤后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颅骨骨折、颈椎骨折等,为此支付医疗费八千余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邢先生及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交警查获被告邢先生,认定在此事故中由其负全责。

  被告邢先生辩称:对于事故事实认可。事故发生时我是正常行驶,时速大概是60-70千米/时,突然有一条狗从路边窜出来,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我自己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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