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何其多 孰是孰非说一说(一)
28.06.2016 22: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抗辩理由一: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承担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丁某是该小区业主。2015年物业公司起诉丁某,要求其交纳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拖欠物业费达2545.65元。丁某答辩称卧室楼顶漏水,阳台墙体有裂缝,多次找物业公司维修,但都没有解决。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不同意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房屋漏水问题要查找漏水原因,若因公共供水管道破裂造成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负责维修、更换。若因业主私人用水管道的问题,物业公司不负担维修义务。若因楼顶防水问题而造成顶楼漏水,因涉及楼顶公共建筑,可启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墙体裂缝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若房屋已过保修期,房屋共用部分的墙体发生裂缝,可启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本案中,丁某以卧室漏水和墙体裂缝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可以找相关责任主体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将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另行起诉。
法条索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刘娜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8.06.201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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