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园旧货市场摊主和管理方冲突

01.06.2016  09:45

  昨日上午,潘家园旧货市场摊主和管理方发生冲突。事情起因是部分摊主因不满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的做法。截至当天下午3时许,仍有大量摊主在现场聚集。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朝阳警方已经介入此事,并在现场呼吁摊主选派代表进行对话,合法维权。

  市场管理方要求限期签订租赁合同

  今年5月20日,管理方张贴告示,要求商户签订合同。根据安排,30日和31日两天是大棚一区的合同签订时间。告示提及,凡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者,“视同您自愿放弃经营权,市场将收回摊位,解除使用关系”。

  这引起了一些摊主的不满。一区摊位的女摊主告诉记者,她在潘家园市场已经经营了近20年,此前,管理方从未要求签订合同,大家均以缴纳租金的形式使用摊位,这些年,包括2003年潘家园旧货市场改造,他们均出建设费、押金等,“虽然没有书面契约,但摊主均默认这是一种投资,中间也有人转让和交易的,都在管理方见证下进行,很多人摊位转让金高达数十万,旧货市场公司方面还抽取八千到一万元不等的‘过户费’。

  一些摊主不满“禁止转租转让”而停业

  记者走访发现,潘家园旧货市场大棚摊位一共分四个区,每区26排,每排23个摊位。一区除1至5排摊主仍在营业外,其余21排摊位无人营业,商品全部撤下。

  此次管理方要求商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引发摊主不满,合同条款明确:将地摊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的,旧货市场方面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还约定:未经旧货市场同意,连续三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方面也有权解除合同。

  来自河南的杨女士上世纪90年代来到潘家园旧货市场做生意,她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旧货市场中,80%商户的摊位都是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当时可以过户和转让,所以很多人花了数十万来买这个摊,“这个合同一签,我们就从摊主变成了租户,损失非常大。

  也有摊主认为,旧货市场一直都在收取所谓的“过户费”,相当于默认了双方产权关系。

  摊主讨说法朝阳警方介入维持秩序

  由于不满合同,昨日上午,已有大量摊主在潘家园旧货市场北门喊话维权,此后朝阳警方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下午2时,现场爆发肢体冲突,有使用喇叭喊话的商户被维持秩序的民警带走。

  朝阳警方一民警喊话称,希望商户理性维权,可选派代表进行对话。

  昨日下午,管理方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采访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公司方面不就此事做出回应。

  ■探访

  管理方贴告示解答商户疑问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在管理方办公室外看到针对商户问题提出的解答告示,落款即为昨日。

  解答称,“商户和市场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只拥有租赁期间的摊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市场。在租赁期届满后,市场有权不续订租赁协议,如果您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的约定,市场也有权在租赁期间解除与您的租赁协议”。

  解答还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租,《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如果随意换人,将势必对市场的经营状况造成影响,导致商户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市场不允许随意转租。如果您实在无力经营,希望您能与市场协商解除合同,由市场寻找新的用户。如转租情况一经发现,市场将依据法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追究商户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位”。

  ■律师说法

  摊主自称有产权无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表示,摊主认为对摊位拥有“产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摊主对摊位的使用是基于与旧货市场方面建立的租赁关系,在承租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权。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另外,江华认为,合同中“未经旧货市场同意,连续三天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旧货市场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等规定,不宜认定为“霸王条款”。

  从经营者角度,为了规范市场经营,对摊主经营有一些要求也是必要的,摊主们对旧货市场方面提供的合同条款认为不合理,可进行沟通协商。

  但协商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摊主方面出现过激、不理智的行为是不明智的,也是不被允许的。旧货市场方面亦应考虑历史问题,尊重摊主,让一切争议在平等对话中协商解决。(来源:新京报 记者:林斐然 周佳琪 实习生:冷苑歌)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