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对重要湿地进行名录管理

01.10.2016  07:11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9月26日召开的宣传贯彻推动会上了解到,作为本市首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本市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内禁止采猎捕野生动物、挖野生植物、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本市湿地类型齐全、生态功能多样、动植物资源丰富,但保护形势严峻,仅从2009年到2014年,本市湿地面积减少了223公里,占本市湿地总量的近十分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同类型的湿地分别涉及不同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难以形成保护的合力。即将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确立了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说:“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第十三条明确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设立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设立湿地公园的条件。建立湿地监测、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共五章,31条,条例中明确,重要湿地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排放工业废水、烧荒等行为,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高绍林说:“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2、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3、填埋、排干湿地;4、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5、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6、引进外来物种;7、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备;8、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湿地作为综合生态系统,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直接立法,对构成要素的水、土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以往只能分别通过水法、海洋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来体现。《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填补了立法空白,提升了执法力度。市林业局副局长李果丰表示:“这次条例的出台,更多的是从湿地的生态功能的监督,角度是不一样的,理顺确立了湿地管理的体制,填补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的空白。比如未经批准使用湿地公园的,过去所有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这次就可以作出处罚。我们作为林业部门,将来一定要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的力度。近期要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比如重要名录的制定,还有湿地公园的评估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记者 吴昱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