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京发改[2017]734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本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要求,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收费,特别是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问题。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研究完善收费监管规则,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铁路货运收费、人才流动等领域和环节的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均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保留项目要重新核算收支情况,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地震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园林绿化局负责)。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1.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3号)要求,公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编办负责)。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要求,清理本市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对铁路货运价格、货运杂费及专用线收费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探索在指定平台实施涉铁收费统一公示制度,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铁路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1.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较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市、区民政局负责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以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2.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区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民政局负责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
3.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市、区发展改革委)。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及完成时限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清理与减负、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19日前)。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并填报《北京市政府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见附件1);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提出放开价格的意见;对继续实施政府定价的项目要重新核算收支情况,提出价格变动意见。同时,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查清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并填报《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见附件2)。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6月19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清理规范要求,对本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并于6月19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区各单位报送的材料电子版请同时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审查落实阶段(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区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同时,成立巡查督导组,全面巡查督导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市、区发展改革委)。
五、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此次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主体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市、区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及本市清理规范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加强协同,扎扎实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阶段工作,努力打好减负攻坚战,确保取得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牵头组织实施。各区相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区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加强衔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2.抓好工作落实。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稳步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有关部门将选择重点区、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各区有关部门要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3.加强宣传引导。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为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及时报送总结。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8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化委于8月20日前要将各区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