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初元”索十倍赔偿

15.07.2015  13:40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认为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营养液和蛋白营养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陈女士把销售商华光商厦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5744元,并索要十倍赔偿。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女士诉称,3月22日,她在华光商厦购买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和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礼盒共计10多盒,花费5744元。

  陈女士发现,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标签、说明书均标识“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但是,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QS3600 0601 0598)为饮料(其他饮料类),因此该营养液明显超出了生产许可的范围,属于未获得批准的无证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此外,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营养粉外包装标签标识“肽+配方易吸收”,但未标注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上述产品均添加了“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经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征询得知,“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未经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评估、审查,两种配料既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是食品营养剂,违反食品安全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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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