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与视频网站的较量

11.04.2016  12:39
  案例:“快进视频广告”、“小窗播放”,一起全国首例案件——

  2015年6月,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曹丽萍承办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是视频网站经营者爱奇艺公司,被告是UC浏览器的经营者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起因是UC浏览器快进爱奇艺视频贴片广告、提供爱奇艺视频小窗播放和下载爱奇艺公司的在线视频。爱奇艺公司索赔500万元。

  曹丽萍已经不是第一次审理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了,之前,她还审理过全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等案件。翻着厚厚的原告公证书,她敏锐地发现,这起案件与此前案件不同,快进广告和小窗播放是浏览器的新功能,还没有司法裁判对浏览器经营者的这两项行为给出认定意见。显然,这又是一起全国首例案件。

  庭前会议时的尴尬——

  海淀法院的知产审判有一个良好传统,对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都会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

  “UC浏览器能实现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视频广告快进、小窗播放和在线视频下载的三项行为吗?”庭前会议时,曹丽萍问双方律师。“可以实现。”面对原告清晰完备的公证证据,被告律师诚实地回答。

  “采取这些措施的原因?”曹丽萍继续问。

  “因为爱奇艺视频广告太长,无法跳过,我们是针对用户需求进行的开发应用。”被告律师如是说。

  “怎么实现呢?” 曹丽萍接着追问。

  对于这个关键问题,原告律师表示无法判断被告用了何种技术。被告律师开始宣读公司技术人员提前准备好的解释材料,“这是被告自研播放器产生的效果,自研播放器的视频快进功能采用了该领域通用技术,无法识别被播放内容是广告还是视频正片。小窗播放实质为UC浏览器调用的自带播放器所呈现出来的播放框。自研播放器还可以实现视频缓存下载……

  被告这样的解释没有解开曹丽萍对UC浏览器实现涉案功能的疑问,她继续问:“是什么样的通用技术实现了不区别视频正片和广告?小窗播放的优势是什么,对爱奇艺网站正常的视频播放的影响是什么?……

  一系列的问题,让双方律师纷纷表示需要回去核实技术人员才能回答。

  庭审中,双方专家辅助人唇枪舌剑——

  双方吸取了庭前会议教训,申请各自的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说明技术性问题。

  原告专家辅助人先强调了视频贴片广告对公司的重要意义,“视频广告是爱奇艺赖以生存的营利方式,用户免费观看视频,网站主要通过广告获利弥补版权费等开支”。

  “原告怎么能实现广告不可跳过,而正片可以跳过?”曹丽萍在庭审中问。

  “广告与视频正片是分离的,二者地址的设置规则不同。正常情况下,用户访问爱奇艺网站点播视频,爱奇艺网站会首先向自有服务器发起广告请求,获取广告信息;播放视频过程中,用户拖动进度条时,爱奇艺网站会判断用户拖动的是否属于广告时间段,若是广告,爱奇艺网站会向浏览器发出指令强行将播放进度返回到广告阶段,若是视频正片,就可快进。”原告专家辅助人结合PPT向法庭演示爱奇艺网站的视频播放过程。

  被告的专家辅助人也提前准备了PPT,向法庭展示自研播放器工作流程,“UC浏览器所带的自研播放器是在苹果内核之外,无法收到爱奇艺网站向苹果内核所发的指令,所以无法实现强制回到广告时间段,从效果上就体现为广告可快进。

  原告的专家辅助人立刻提出质疑,“爱奇艺网站强制返回的指令是发给UC浏览器,不是发给苹果内核的,UC浏览器能收到该指令,同时也能决定是否将该指令发给自研播放器。

   原告的专家辅助人进一步解释,“网页分成内容和脚本两部分,内容是供用户观看的,脚本是根据用户操作进行处理的代码。网站不了解用户会使用哪家浏览器,都是执行统一的html5规范。网页的脚本由浏览器进行解析,浏览器知道网页对于快进设置的特殊代码。”同时,他们还以“用户点播视频”打比方,“这个行为需要浏览器将指令传递给内核,内核再通知给播放器,才能播放视频。”原告专家辅助人总结,“用户点播视频和广告快进对于浏览器而言是性质相同的事件,UC浏览器只是选择性地忽略了广告快进事件。

  被告的专家辅助人也不甘示弱,“UC浏览器在用户点播上有技术突破,能通过技术手段托管网站给系统内核发出的用户点播指令,效果上就体现为苹果内核对点播指令不起作用。

  对于广告快进的托管问题,被告专家辅助人持否定意见,“除非爱奇艺事先公开技术并协助联调,爱奇艺网站的广告被拖动而强制返回的指令无法托管。”……

  “被告破解了爱奇艺网页脚本之后直接获取了视频地址,从而打乱了播放流程,实现小窗播放。”原告的专家辅助人强调。

  “只要找到播放页面的视频地址,播放器就可以脱离原网页,实现小窗播放,这是一项成熟的技术。”被告的专家辅助人反驳道。

  ……

  庭审过程持续了四个小时,其中有一多半时间用在了专家辅助人对质上。之所以如此耐心,是近年来审理的大量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给了曹丽萍法官深切的感受:法官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涉及到的“商业模式”、“行业规则”、“技术实现”等相关概念,都是“门外汉”,理解起来十分费力,但准确把握却十分重要。

  “技术的问题技术解决,市场的问题市场解决,只有技术和市场都管不了的,法官才能按法律进行判断。”曹丽萍在接受采访时说。她表示,“只有给双方充分表达的机会,尽可能说清楚争议事实,才能帮助法官理解双方争议内容是否属于应当由法律评价的内容。

  庭后,曹丽萍归纳总结了双方陈述中的分歧,专门请教了相关业内专家和技术人员,发现被告的专家辅助人在广告快进部分回避并误导了一些技术问题,实际上,浏览器是基于底层操作系统而开发的应用层软件,视频网站经用户操作而发出的相关指令,一般情况下先经过浏览器后传递给操作系统,经操作系统处理后再通过浏览器返回视频网站呈现给用户。因此,浏览器客观上有机会,且技术上有可能拦截视频网站发出的指令。当然,曹丽萍也发现,原告的专家辅助人夸大了小窗播放对其网站的影响。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的小窗播放行为属于在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所做的优化设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快进视频广告、下载在线视频的两项行为,破坏了原告正常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由此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经了解,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组织调解下,被告在全部执行一审赔偿额的基础上与原告和解。

  问题:判断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难点

  正如快进视频广告案中,双方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陈述专业问题,法官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准确把握这些争议事实。查明争议事实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关键,也是难点所在。曹丽萍表示,被诉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难点主要有两项:“第一,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免责。第二,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商业利益的影响。

  对于第一个难点,许多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都以技术中立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曹丽萍表示,“毫无疑问,司法裁判不能阻碍,甚至应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我们不希望当事人解读出‘依赖于技术实现的行为归咎于技术’的结论,司法裁判所有的评价都是针对‘人’的行为,与‘技术’本身无关。

  同时,曹丽萍还指出,“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技术提供者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中立性豁免,但使用技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通常就没有中立性可言。”这也是多年来海淀法院鲜有在案件中支持被告技术中立抗辩的原因。

  很多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中还发现,被告仅是借“技术”为名抗辩,其行为与使用何种技术没有关系。比如在爱奇艺与UC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官没有深究浏览器可实现在线视频下载的技术问题,原因就是不论采用何种技术,将原本不能下载的视频进行下载,都是对爱奇艺自身经营模式的破坏。

  对于第二个难点,就需要法官在准确了解双方商业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被诉行为的技术实现效果来判断。曹丽萍表示,“此类案件中,原告容易做出夸大损害影响的陈述,被告则表示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来表达不存在损害影响”。比如小窗播放,该行为使视频播放脱离了原网页播放位置,覆盖了爱奇艺网站页面,甚至可以离开爱奇艺网站直接播放爱奇艺网站视频,该行为让爱奇艺认为利益受损。但法官认真了解后认为,这种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站跳出率,并不影响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

  另外,很多被告为证明自身行为正当性会强调行业惯例,通过一种行为具有普遍性而证明其正当性,是存在逻辑问题的。互联网世界“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时的普遍性,甚至仅是一定范围内的“从众”行为能代表正当性吗?显然不能。还是需要就该行为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思考:工具类软件经营者的竞争边界

  浏览器与视频网站的较量既反映了互联网不同细分市场间如火如荼的竞争现状,也凸现了工具类软件竞争行为的边界问题。除了浏览器,工具类软件还有安全软件、输入法、搜索引擎等,这类软件具有用户入口的角色性质。用户要接受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一般是从使用浏览器、输入法等工具类软件开始的,这一“前置程序”决定了工具类软件的用户依赖度高、粘性强且使用频繁。如果将整个互联网服务比作一条河流,用户位于最下游,那么工具类软件则是处于最接近用户的位置,其他互联网服务都位于其上游,所有上游流水都需要经过工具栏软件这个“闸口”,方可到达用户处。这时候,工具类软件这个“闸口”能通过什么、通过多少,所拥有的话语权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工具类软件更容易被诉的原因。

  据了解,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工具类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件除了发生在浏览器与视频网站之间,还有安全软件之间、浏览器与输入法、浏览器与搜索引擎等,之所以寻求司法裁判解决纠纷,反映出的问题需要我国互联网行业和司法裁判者共同深入思考。

  曹丽萍表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互联网竞争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同业竞争范畴。一些互联网企业专门研究一类用户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缺陷,以用户需求为名进行针对性开发,比如有企业了解到目前主流视频网站的免费视频贴片广告过长,无法跳过,就专门推出‘告别优酷、奇艺等视频广告,无需黑屏等待’的浏览器,吸引用户。视频网站发现后就采取‘黑屏’等待等反制措施,无效后诉诸法院。

  互联网 “丛林法则”看似会对一部分用户受益,比如使用了去除视频广告的用户可以免费看不带广告的视频,但这是以损害视频网站经营模式,进而损害整体用户利益的代价实现的,也是法律不鼓励的。

  “另一方面,虽然工具类软件具有用户登录入口的角色性质,但不代表其有比其他经营者更优越的市场地位。”曹丽萍强调,“作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更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必要功能为主,在经营业务的扩展中严格自律,尊重其他经营者按自主意愿提供完整的经营模式。

  当然,以海淀法院审理的多起工具类软件经营者被诉不正当竞争案中,我们看到,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正在自律与他律交织作用下日益稳定、成熟,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益。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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