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休仨月产假属旷工被开除
林女士流产后,因身体不好,休了3个月的产假,结果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林女士诉至海淀法院,结果败诉。近日,法官根据该案,提醒女性如何正确休产假。
林女士怀孕2个多月后,被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其认为“人流”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劳动法中关于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了3个月的产假。公司方认为,流产不属于可以享受产假的情形,故仅同意按照医嘱安排林女士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薪酬。
林女士认为其有权享有3个月的产假,所以在15天的休假期满后一直没去公司上班,对公司的电话以及快递邮寄的上班通知也没有理会,直至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才慌了神,公司解除合同理由是其连续旷工超过1个月。林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定,林女士无故旷工超过1个月,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不支持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公司向林女士支付病假工资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其15天产假工资的差额。
法官介绍,“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适用于正常生育的女职工。针对流产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了细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官介绍,考虑到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立法者设置了相应的产假规定以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女职工混淆了流产后的休假时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时间的区别。因此,提醒女职工,产假并非“一刀切”,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