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禁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中新社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于立霄)电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复议结果落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在公开听证后,裁定驳回了二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意味着灿星公司和世纪亮丽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一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
此后,由于谈判破裂,灿星公司不再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版权,由唐德公司接手。唐德公司指控灿星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还在推广和制作同名节目。
6月20日,根据唐德公司申请,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全面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及相关注册商标。
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于6月22日、6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中关于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保全措施。
6月25日,案外人浙江卫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合法权益的声明》,称“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独立自主创意、创作完成,并沿用至今,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在先合法权益。
6月29日,针对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公开听证。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参加听证,并围绕复议申请理由进行了充分辩论。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月30日,审判委员会到会委员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讨论,并形成决议。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