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拟对法规草案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广东人大网讯 11月2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省人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对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应对法规草案中某些重要条款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久拖不决等情况,有利于解决立法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我省地方立法审议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拟定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草案)》,
据了解,《决定(草案)》规定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在明确单独表决的提起程序上,《决定(草案)》规定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此外,为明确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处理程序,《决定(草案)》规定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王波说,在法规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参与过程中,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分歧也往往围绕这些问题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就整个法规案进行表决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键问题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责任感,也有利于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林洪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