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单位不履责 应由检察院督促

04.12.2014  11:49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梅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应该是行政公益诉讼。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讨会上,专家提出了上述观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改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决定》说明中指出这项改革从建立监督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行政机关等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是其除起诉犯罪外一个很重要的任务。

    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责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各行政机关如果都能履行法定职责,就不会出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没人管的现象。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责,检察机关则应当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如果对方未予回应,可能涉嫌渎职,检方可以行使其另一项职责,追究行政机关的渎职责任。

    王灿发认为,检察机关不适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民事公益诉讼都有具体的受害人,检察机关很难穷尽这样的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最应该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类型是行政公益诉讼。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本次修法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观点 公益诉讼若和解 调解协议应公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程序问题,包括处分权、调查权、诉讼费的承担等,都应进一步明确。


    他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处分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随意和被告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达成和解,则应将协议进行公示。如果在30天的公示期间内,案件利益相关人没有反对意见,调解协议才有可能得到承认。肖建国说,调解协议应当同判决书一样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肖建国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程序等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最高检可以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也可以和最高院联合制定,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排除困难。

      作者: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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